【按】“我爱我家”7顾客被骗2000万元事件,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大的关注,恐怕于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极其混乱、存在大量忽悠客户的现象有关,公众不满情绪在此事件中找到了暴发点。正文部分的评论是昨天根据3月26日的报道内容所写,不作改动。
现根据3月27日《新京报》对事件进行的跟踪报道,作出补充评论如下,以便形成对事件一个完整的法律解读,以飨网友。
新信息一:经过了三个多小时的等候,“我爱我家”终于向7名卖主开出了用于刑事报案的“情况说明”。之前派出6名法务人员帮助卖主在朝阳法院民事立案,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。现欲在民事诉讼中同法院交涉,通过司法鉴定函将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。
真不知开出“情况说明”这点事为何如此难产。该事件本来已经拖了些时日,为什么还要让卖主再等半天呢,似乎还有拖延之嫌;而耽误时间越久,买主(诈骗人)出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法律追究的机率就会增大。“我爱我家”本承诺积极配合,而最积极的做法是,公司主动提供材料给警方,直接敦促警方予以刑事立案。
所谓财产保全,即法院对房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,但是,即使将来由法院强制执行,拍卖出的房款也不能给卖主,而应依法支付给享有抵押权的贷款银行。所谓让法院出具“司法鉴定函”让警方刑事立案之说,要不是记者的笔误,就是蒙人之词,因为法院根本没有这样的函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,发现涉及刑事犯罪,民事诉讼即应中止,并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。所谓在诉讼中同法院交涉再移送公安,虽也可行,但太废时日,嫌疑人可能早逃之夭夭了,因而不是太可取。
新信息二:警方不再坚持说,不予刑事立案,而是建议卖主去联系更多受害人,同时写出报案材料。
警方不再坚持说不予刑事立案,可能是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;要求写出报案材料不是理由,人家已经是第三次来报案了,为什么第一次、第二次来时不提出该要求?况且报案不一定要写报案材料,警方接受报案,作出报案笔录,让报案人当场签字,更是通常的做法,因为这种做法对于提高办案效率、及时抓获嫌疑人非常重要。所谓联系更多人再来报案的说法,根本不能成立,什么法律规定了受害人多才立案?依刑法规定,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,哪怕诈骗一人,诈骗金额达2000元即应立案!现已经有7名受害人,涉案金额已达1830万元,这还不够?——真是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啊!有的网友甚至怀疑,有关涉案人员恐怕早打点好了一些官员,立案难是必然的。若真是这样,那就更可怕了。
建议警方根据执法为民的原则,急当事人所急,也根据诈骗类刑事案件需紧急侦办的办案规律,立即立案并展开侦查,及时从“我爱我家”调取监控,锁定张某后即限制其出境,然后实时进行抓捕。
新信息三:买主张金凤的代理人——顺义农民张某某家里,常有人去要账,张某某不敢在家呆,家里还装了探头,以防万一;名义买主李春岳、李海伶都是农民,家里较穷,根本买不起房。
现在看来,所谓的“大款”张金凤——那个典着大肚子的女人(是否真怀孕,卖主们十分怀疑),可能只在“我爱我家”出现了一次,甚至没有在这里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,因为她称自己没有买房资格,她只是隐藏的实际买房人,名义买房人是“借来”的农民李春岳、李海伶等,代理授权委托书也由李春岳、李海伶等人来签,她只是来掏个首付而已;后来通过“职业农民代理人”张某某来同卖主签合同,也不用她露面。这样做的用处正在于,她在“我爱我家”连笔迹也不需要留下。
这些收点佣金、为骗子提供方便的农民,天天有债主上门,生活没了,这是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。他们家里都不富有,以后的日子也不好过,真应了“出来混,迟早要还的”这句话,早点还比晚点要好。
新信息四:北京市住建委表示,此前北京已推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,但并非强制规定,下个月起,部分区县银行监管交易资金强制推行,以保障交易资金安全。
政府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,张某的诈骗即不能获得成功,因为她承诺过户后用贷款支付余款,那她后来即使抵押也无法提现,而必须用来支付余款;有了这个系统,骗子用这种方式行骗的念头也会泯灭。
政府的服务就应该这样体现。问题也有,既然早已建成,为何不加大宣传,早点推广?另外,我也不赞成强制推行,每笔交易都书面建议和风险提醒当事人,让他们决策是非采纳,有的人认为根本没有风险、愿意自己承担后果,你凭什么要强制他呢?再者,政府和银行不能为此收取过高的费用(仅收少量的手续费即可),不然,政府和银行反而有借此案之机,共同为自己创造敛财机会之嫌。